“知产明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07945号“知产明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328号

       

      申请人:北京开明新界知识产权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7945号“知产明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暗示性商标”并非是“描述性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无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