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702273号“賽爾泰 SYLTECH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49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赛尔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2273号“賽爾泰 SYL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65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软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未对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检索结果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2、产品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赛尔泰(杭州)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2002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密码磁卡;数量显示器;自动计量器;食物分析仪器;计量仪表;精密测量仪器;化学仪器和器具;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1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5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使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使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的购销合同中未体现复审商标,在销售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合同所售商品为标有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证据2的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且无形成时间。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于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薛寅君
张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