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848156号“燕多多YANDUODU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693号
申请人:福建巨燊服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8156号“燕多多YANDUOD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2903、2911类别上的商品项目,不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18087号“燕多多 YANDUOD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权利冲突。二、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81782号“燕哆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罐头、水果罐头、蔬菜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已调味的坚果五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五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
本案中,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五项复审商品以外的指定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家禽(非活)、以野味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食物、浓肉汁、食用燕窝五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五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