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87547号“顿旺福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96号
申请人:青岛福满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坤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387547号“顿旺福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打品牌之一,且主要驳回理由“面”存在多种释义,在“面条;面粉”等商品上的使用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更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二、经查,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面”字的百度词条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面包;糕点;包子”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