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ETH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299399号“GETH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565号

       

      申请人:科士威(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99399号“GE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54143号“GE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道词典翻译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