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虎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6212786号“虎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866号

       

      申请人:河北省武邑县进出口公司(原申请人:河北虎牌集团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洪亮
      
      原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7日对第26212786号“虎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261742号“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申请人“虎及图”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得到驰名保护。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申请人营业执照;2、原申请人荣誉证书;3、原申请人引证商标信息;4、原申请人广告宣传材料;5、产品销售发票、调查表及展会照片;6、申请人商标认定批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6类电子保险柜、金属风向标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现金保险柜等商品上。2020年4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河北省武邑县进出口公司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在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合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文字“虎派”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虎”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上无明显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钱箱(金属或非金属);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现金保险箱;电子保险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现金保险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核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钱箱(金属或非金属);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现金保险箱;电子保险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