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易道 yid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301657号“易道 yid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321号

       

      申请人:青岛易道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01657号“易道 yid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9635号“易道”商标、第23577165号“易道坊”商标、第3637787号“易道”商标、第10886974号“易道書院 YI DAO COLLEGE及图”商标、第22642850号“易道”商标、第25289367号“易道设计”商标、第20708355号“易道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业圈示图、专利清单、所获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19年6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四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两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五、六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工程学、建筑学服务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该部分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易道”与引证商标二“易道坊”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画框;镜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画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易道”与引证商标五“易道”,引证商标六“易道设计”,引证商标七“易道云”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建筑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工程学、建筑学服务、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画框;镜框”商品、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