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西洋村 XIYANGCUN WHITE 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54675号“西洋村 XIYANGCUN WHITE

    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323号

       

      申请人:福鼎市西洋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宁德卫发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4675号“西洋村 XIYANGCUN WHITE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30247号“西阳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符合审查一致性要求。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西洋村”与引证商标文字“西阳村”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