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9107303号“腾爱•糖大夫 TENCARE
DOCTOR T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874号
申请人:刘燕
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8日对第19107303号“腾爱•糖大夫 TENCARE DOCTOR T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腾爱”商标独创性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322211号“腾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影响到申请人声誉。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与推广,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噶关系。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指定服务不完全类似。三、引证商标不具有任何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影响申请人声誉。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业绩报告;2、被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书;3、“腾爱糖大夫”百度搜索结果;4、媒体报道;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众号文章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意见:一、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已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相关网络不良评价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3月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4类保健、医院、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6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按摩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腾爱”与引证商标文字“腾爱”文字构成相同,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医疗辅助;医药咨询;远程医学服务;健康咨询;医院;心理专家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核定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在前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园艺;动物养殖”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