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111847号“蓝凌 E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225号
申请人:深圳市蓝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1847号“蓝凌 E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1740号“EI4S”商标、第25682105号图形商标、第31850414号“丰斯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