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841890号“CONTRAFLE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098号
申请人:高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1890号“CONTRAFL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由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70683号“CONTAF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同意商标共存的材料的公证认证件,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