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5784853号“阳光快线SUNNYSPEEOLIN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49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赐波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腾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明明
申请人因第5784853号“阳光快线SUNNYSPEEO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7875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张赐波未向我局提供其在2015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得商标专用权以来一直在使用,因为接收文件的通讯地址问题导致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撤三申请,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材料。现申请人请求根据所提交的使用证据,依法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使用图片。
2、受让人企业内部展示图片。
3、复审商标宣传广告、图片、用户手册。
4、复审商标产品展示图片。
5、产品检测报告。
6、加盟协议、合作协议。
7、采购订单。
8、皇浩家具第39届展会招商政策。
9、复审商标荣誉证书。
10、商标授权许可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6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09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椅子(座椅)”等商品上,后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家具;椅子(座椅)”等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授权许可书,证明其授权皇浩家俱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提供的使用图片、企业展示图片、产品展示图片等证据均为未出现使用时间的自制证据;被许可人提供的宣传广告未涉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仅仅表明被许可人的床头柜等产品质量合格,不能反映出复审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被许可人提供的加盟、合作协议、采购订单、招商政策均缺乏相应客观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履行;被许可人提供的荣誉证书的颁发日期为2011年,非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综合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0类“家具;椅子(座椅)”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