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O BRIGHT. JUST R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672482号“TOO BRIGHT. JUST

    R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81号

       

      申请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2482号“TOO BRIGHT. JUST R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且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TOO BRIGHT. JUST RIGHT.”构成,其中“BRIGHT”可译为“明亮的;聪明的;愉快的”之意,“JUST”可译为“刚刚;正好”之意,“RIGHT”有“正确的;右方的;合适的”之意,其整体易被译为“太亮了. 正合适.”之意,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隐形眼镜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