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木萨 Musahuog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843009号“木萨 Musahuogu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363号

       

      申请人:上海木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3009号“木萨 Musahuog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6681号“木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62845号“连岗餐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四、申请人第8538342号商标已在第43类服务上成功注册。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阿拉伯文可译为“清真”,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申请商标是否已进行使用不能成为阻却其注册申请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的抗辩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