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交易公证的“有法可依”

时间:2015-05-29

    商标交易公证是近年来新兴的公证项目之一,做的人可能还不是那么的多,但已经逐渐被商标局和商标的相关管理部门认可,因此还是具备一定的效力的。一旦商标交易公证成立,对交易双方的权益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保护屏障。

    根据商标交易公证的特性,鉴于此,我们可以用《商标法》的一些法律依据来规定商标交易公证是否有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以下5种情况下,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1)商标注册证失效。此情况一般是指商标注册有效期已满且未在六个月内提出续展的商标,或者是已经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注销的商标。

    (2)擅自改变已注册商标文字、图形等组合。已注册商标在被商标局定案后,是无权私自修改的。

    (3)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名字。住址等信息,这样的行为同样不受商标局认可。

    (4)存在混淆或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存在以上情况的商标书无法通过转让申请和注册的。

    (5)在已注册商标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但却未一并转让,这也是不允许的。法律为了保护受让人的商标专有权,必须要把类似商标一并转让。

    总而言之,进行商标交易公证,必须要保证商标交易双方的信息真实妥当,在向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之前都可以进行商标交易公证,但最终是否能顺利通过商标局审查,这个不是公证能够控制的因素,因此还是要好好注意好以上五条无效情况,及时处理,保障商标交易畅通无阻。

     

    编辑:曾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