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400921号“NEOSTRA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495号
申请人:新阶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00921号“NEOSTR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91371号商标、第28505727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理由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康复中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整形外科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