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爱国者AIGUOZ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726365号“爱国者AIGUOZH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578号

       

      申请人:陈志飞
      委托代理人:漯河市龙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26365号“爱国者AIGUOZ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早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14104号“爱国者 ai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第5983023号“爱国者 AI GUO ZHE”商标(以下称在先商标),故申请商标根本不存在申请上的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2、申请人在先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自行车车胎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轮胎、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均为“爱国者”,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