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950016号“M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830号

       

      申请人:广州玛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0016号“M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42058号“EM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照片、宣传资料、购销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EML”,与引证商标“EML”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音响设备;车载电话支架;车载录像机;行车记录仪;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太阳能发电用光伏装置和设备;高速电动马达用电子变频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车载电话支架;汽车音响设备;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