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3643201号“GREENCU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91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普拉特国际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国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643201号“GREENCU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752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宁波国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宁波国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普拉特国际品牌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普拉特国际品牌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3643201号第7类“GREENCUT”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网络查询和市场调查,没有查到任何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复审商标在注册后三年内未使用,应予以撤销。二、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申请人未质证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质疑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申请人请求质证该证据。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辩。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功注册复审商标后已使用多年,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5年被申请人与宁波辰威机电有限公司签订了“GREENCUT GL 5404”产品购销合同;
2、2015年被申请人与“GLOBECARVE CO.,LIMITED”签订“GREENCUT”外贸PI订单;
3、2015年与“宁波港东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GREENCUT”产品运输装箱单;
4、2015年10月20日与“宁波辰威机电有限公司”签订的《GREENCUT GL15404购销合同》及出货单发票;
5、2016年4月24日被申请人签订的“GREENCUT”产品运输唛头;
6、标签贴、实物图片、装货图片等证据。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商品上的真实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7类“松土机”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8月20日。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撤销决定指定复审商标使用期间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该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松土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未体现商标,且商品并非是核定商品,标签、实物图片、装箱图片等证据为自制证据缺乏形成时间,部分证据为外文证据,未附翻译件。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松土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