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69998号“国发天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71号
申请人:杭州剑桥文化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9998号“国发天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05985号“图形”商标、第19399271号“图形”商标、第5737708号“WWW CNSAI 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参加展会证明。(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