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烟台苦菜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1822714号“烟台苦菜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276号

       

      申请人:烟台市茶叶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822714号“烟台苦菜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针对驳回理由做出整改工作。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仅提交了一份申请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证书有效期自2018年4月9日至2021年1月18日)。
      申请人在注册申请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1申请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证书有效期自2016年7月8日至2017年12月25日);2.烟台市人民政府烟政函(2015)68号原件;3.委托检验协议原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4.“烟台苦菜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5.《烟台年鉴2015》摘页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将“烟台苦菜茶”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相关要求进行审理。
      结合申请人在注册申请阶段及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我局认为:
      第一,申请人提交的委托检测协议未针对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
      第二,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第六条没有针对温度、降水、光照、土壤等自然因素如何分别促成该地理标志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的形成进行逐一具体分析;第七条对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描述过于简单,不能凸显其与同类产品之间的区别。
      第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或声誉与当地人文因素之间的联系,既没有关于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历史沿革或声誉的描述,也未说明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栽培加工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第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
      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相关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