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02001号“自由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78号
申请人:江西自由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赣州捷信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2001号“自由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98909号“自由·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60474号“自由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与本案申请人为同一主体,其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托娅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