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1136号“EVOLUT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481号
申请人:LESAFFRE ET COMPAGNIE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1136号“EVOLUT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64379号“EV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64162号“EV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3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农业、园艺、林业、园林或植物或植物产品保护的单独或组合使用的化学、生物产品或天然物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苷;植物肥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酵母”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酵母”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3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