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D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67758号“GRANDVI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18号

       

      申请人:伟视集团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7758号“GRAND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9129号“GREAT 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3月13日第1687号《商标公告》上,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暴红侠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