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233894号“顾山红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770号
申请人:江阴市红豆村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江阴金汇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33894号“顾山红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3254号“图形”商标、第31946597号“图形”商标、第6351293号“红楼集团HONGLOU GROUP及图”商标、第11851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红豆”无关,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中含文字“红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