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0648062号“蔓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94号
申请人:浙江万晟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48062号“蔓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6436号“蔓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28412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4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朦朦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