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13676号“猜画夺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01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3676号“猜画夺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特定的联系,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工作简报、网页搜索截图等光盘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猜画夺宝”作为商标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第16类“图画”等商品上及第35类“广告”、第38类“信息传送”、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理解为是对商品和服务的内容、名称等特点的描述,而非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6类商品和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