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WEET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32275号“SWEET 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220号

       

      申请人:深圳市睿家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铭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2275号“SWEET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3305762号“喜鹊·酒店公寓 SWEETOME”商标、第33317822号“宇雁·酒店公寓 SWEETOME”商标已注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3313621号“蜻蜓·酒店公寓 SWEETOME”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9262311号“斯维登度假公寓 SWEETOME”商标、第29262307号“斯维登服务公寓 SWEETOME”商标、第29262303号“斯维登精品公寓 SWEETOME”商标、第33768111号“家蜓·酒店公寓 SWEETOME”商标、第33770651号“宫雀·酒店公寓 SWEETOME”商标、第34212091号“宇蝶·酒店公寓 SWEETOME”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