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转让_“完美WANME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7612618号“完美WANME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55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信盈纸业保洁用品厂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耀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12618号“完美WAN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05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在2015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并未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转让文件、吴锡荣死亡证明;
      2、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授权委托书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3、发票、收款收据公证件及公证过程照片;
      4、销售合同及送货单;
      5、委托加工合同及送货单;
      6、产品图片。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与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大体一致。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以及在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吴锡荣于2009年8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卫生巾;卫生栓;卫生垫;失禁用尿布裤”等商品上,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获准注册,于2019年10月27日转让至吴耀辉名下,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5月20日。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可以证明吴锡荣与江门市新会区完美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协议,授权委托书可以证明江门市中达商贸有限公司唯一全权负责经营生产销售江门市新会区完美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及吴锡荣个人注册所有商标的使用权。因此江门市新会区完美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江门市中达商贸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为有效的商标使用行为。证据3发票、收款收据均显示了“完美”商标、涉及的商品为“卫生巾”,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公证购买的“卫生巾”产品上显示了复审商标,显示的生产日期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制造商为江门市新会区完美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卫生巾”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卫生巾”商品与“卫生栓;卫生垫;失禁用尿布裤;浸药液的卫生纸;浸药液的薄纸;消毒纸巾;卫生短内裤;卫生毛巾带(毛巾);月经垫”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卫生巾”商品上的使用行为视为复审商标在“卫生栓;卫生垫;失禁用尿布裤;浸药液的卫生纸;浸药液的薄纸;消毒纸巾;卫生短内裤;卫生毛巾带(毛巾);月经垫”商品上的使用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