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256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351号
申请人: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外企服务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56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8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信用报告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手法、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磁性身份识别卡;条形码读出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用于支付服务的电子和磁性身份识别卡;个人数字助理(PDA)”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