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5856号“B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328号

       

      申请人:URBAN FRESH FOOD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5856号“B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第29类“腌制、干制、煮熟、冷藏以及烘焙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糖煮水果;牛奶;牛奶制品;酸奶;酸奶类零食小吃;酸奶饮料”商品及第30类“燕麦片,坚果,种子和蜂蜜或水果萃取物的混合物;燕麦片,米,坚果,种子和蜂蜜或水果萃取物的混合物;全麦,坚果,种子和蜂蜜或水果萃取物的混合物;全麦,米,坚果,种子和蜂蜜或水果萃取物的混合物;主要由下述构成的零食小吃:燕麦片,坚果,种子和蜂蜜或水果萃取物的混合物,还包括水果;主要由下述构成的零食小吃:燕麦片,米,坚果,种子和蜂蜜或水果萃取物的混合物,还包括水果;主要由下述构成的零食小吃:全麦,坚果,种子和蜂蜜或水果萃取物的混合物,还包括水果;主要由下述构成的零食小吃:全麦,米,坚果,种子和蜂蜜或水果萃取物的混合物,还包括水果;煮粥用麦片;主要含燕麦的燕麦粥,还包括水果;冰淇淋;冻酸奶;预制的冷冻食物;均为卷状和条块状的甜食;上述非曲奇或饼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第29类上引证的第15667933号“黑熊石堂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11513号“熊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15614号“BEaR&BEa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06139号“熊的店BEARS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336644号“WINGCLE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516128号“熊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405642号“外婆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30111号“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411447号“恋恋熊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407240号“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336643号“WINGCLE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5668062号“黑熊石堂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与第30类上引证的第2014047号“熊牌Bear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5668062号“黑熊石堂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531956号“熊记 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8615613号“BEaR&BEa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3896477号“熊的店BEARS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9308712号“熊 李熊记有限公司LEE HOONG KEE LIM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7884285“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4336643号“WINGCLE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9类“以水果和蔬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及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十五商标权专用期至2020年3月27日,现处于续展期内。
      2、引证商标十九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截至本案审理时,其它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第29类“腌制、干制、煮熟、冷藏以及烘焙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糖煮水果;牛奶;牛奶制品;酸奶;酸奶类零食小吃;酸奶饮料”商品及第30类“燕麦片,坚果,种子和蜂蜜或水果萃取物的混合物;燕麦片,米,坚果,种子和蜂蜜或水果萃取物的混合物;全麦,坚果,种子和蜂蜜或水果萃取物的混合物;全麦,米,坚果,种子和蜂蜜或水果萃取物的混合物;主要由下述构成的零食小吃:燕麦片,坚果,种子和蜂蜜或水果萃取物的混合物,还包括水果;主要由下述构成的零食小吃:燕麦片,米,坚果,种子和蜂蜜或水果萃取物的混合物,还包括水果;主要由下述构成的零食小吃:全麦,坚果,种子和蜂蜜或水果萃取物的混合物,还包括水果;主要由下述构成的零食小吃:全麦,米,坚果,种子和蜂蜜或水果萃取物的混合物,还包括水果;煮粥用麦片;主要含燕麦的燕麦粥,还包括水果;冰淇淋;冻酸奶;预制的冷冻食物;均为卷状和条块状的甜食;上述非曲奇或饼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以上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以外的第29类“以水果和蔬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及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七、十八、二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BEAR”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九、十三、十四、十六的主要识别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以水果和蔬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及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九、十三、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果蜜饯、蛋糕、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九、十三、十四、十六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 引证商标十五是否续展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第3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