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酷而乐KUER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7726063号“酷而乐KUER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322号

       

      申请人:沈文远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26063号“酷而乐KUER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038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11075号“科派特KIRP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42431号“精逹KI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85263号“蒂卡尔TIK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4802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发票及所获荣誉等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酷而乐KKUERL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