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84639号“physi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334号
申请人:宁波菲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注册人名义:宁波菲仕电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4639号“phys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已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宁波菲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指定颜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2255号“PHYS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认读上有一定区分,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