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785600号“SUBOL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310号
申请人:刘佳辉
委托代理人:厦门信合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5600号“SUBOL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320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UBOLAR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