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07132号“西泰山MOUNT XI TAI
S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214号
申请人:洛阳鑫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7132号“西泰山MOUNT XI TAI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8570349号“西泰山泉 ”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101646号“泰山”商标、第6325797号“泰山”商标、第342964号“泰山”商标、第6325798号“泰山 TAISUN”商标、第13328516号“泰山 TAISUN”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