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35113号“德玛菲尔Dream Fe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19号
申请人:广州波的美容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5113号“德玛菲尔Dream F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9843951号、第28448780号、第26955097号、第3292458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状态信息、类似情形共存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