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85453号“HEN G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992号
申请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5453号“HEN G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1996号“泽铭 Ze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发动机品牌提案;申请商标的品牌说明和VI手册;参展合同、发票和展会照片;申请人在网络域名、网站上使用申请商标的资料、合同及发票;产品宣传册照片;针对引证商标提撤三的案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