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转让_“小白熊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1983062号“小白熊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52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宝善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小白熊(上海)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983062号“小白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237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在2015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并未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复审商标转让证明文件显示的地址与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不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存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
      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信息;
      2、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信息出具的授权书、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软文发布服务合同及发票;
      4、画册订购合同及发票;
      5、画册;
      6、2017CBME孕婴童展、CBME童装展参展商/赞助商空地合同及发票;
      7、展会照片;
      8、OEM合同书、发票;
      9、产品购销协议及发票;
      10、京东页面截图;
      11、苏宁页面截图;
      12、2017年小白熊代理商网店管理办法及发票;
      13、检验报告;
      14、2017品牌之星奖杯;
      15、民事调解书。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灯;奶瓶用电加热器;烹调器;电吹风”等商品上,于2014年6月21日获准注册,于2018年11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6月20日。
      2、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2018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地址由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2679号B座3A03B单元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F2048室。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4、15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仅能证明复审商标原所有人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将“小白熊”品牌许可给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使用,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证据3仅能证明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墨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软文发布服务合同,不能证明复审商品在指定期间内实际投入到公开市场活动中的情况。证据4仅能证明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守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画册订购合同,不能证明复审商品在指定期间内实际投入到公开市场活动中的情况。证据5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图册产品上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7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证据8、9、10、11、12、13未显示复审商标。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烹调器;电吹风;消毒设备”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