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稻田花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882714号“稻田花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299号

       

      申请人:哈尔滨上庄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2714号“稻田花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01259号“稻田花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38743号“稻田飘香DAOTIANPIAO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02906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3593号“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45136号“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50693号“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711345号“稻花香 过桥米线DAOHUA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339982号“稻菽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98859号“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777093号“稻田水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147754号“稻城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5307573号“禾禾优 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1783143号“健康 稻花香 J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9548188号“草原金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1718637号“珍品味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五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八、十、十三、十四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截至本案审理时,其他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稻田花香”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共同使用在谷类制品、米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