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I ILVE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987号“I ILVE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17号

       

      申请人:ILVE SPA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987号“I ILVE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7类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00919号、第179898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