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平安通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20629号“平安通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274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0629号“平安通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8773号“平安通PINGAN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69485号“平安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现处于等待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平安通意”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以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引证商标一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审理结果是否生效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