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49441号“TCPSCANCY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53号
申请人:阿普利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9441号“TCPSCANCY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1305号图形商标在构图、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已录制);管理文件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