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海澜优选 HEILAN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56138号“海澜优选 HEILAN 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940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6138号“海澜优选 HEILAN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多年的使用与宣传,“海澜”系列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83034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海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共同持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核准注册并投放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纳税证明、年度审计报告;年度报告;销售发票;申请人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的合同、发票;相关报道;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照片;实际使用及店铺照片;所获荣誉证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企业信息档案页;共存协议原件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