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49443号“TCPGP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49号
申请人:阿普利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9443号“TCPG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二、经查,在第9类商品上,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英文由“Tcp”和“GPS”组成,可分别译为“传输控制协议”和“全球定位系统”,用在指定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