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01629号“REVANCH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820号
申请人:瓦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1629号“REVANC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36130号“RED RONHILL及图”商标、第8806811号图形商标、第8811952号“Lausset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REVANCHE”和图形构成,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