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查询_“罗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28484号“罗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38号

       

      申请人:四川省洪雅县松潘民族茶厂(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8484号“罗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的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任何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该标志曾经为申请人在1996年4月16日申请的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因申请人的疏忽,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既然之前的商标在第30类商品可以成功注册,表明现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原第1035801号商标注册证(现已被注销)复印件、第1035801号商标查询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罗布”为烈士姓名,2000年牺牲,用在指定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理由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