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两江集团 LIANGJIANGJIT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01649号“两江集团

    LIANGJIANGJIT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05号

       

      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1649号“两江集团 LIANGJIANGJIT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5334160号、第12890532号、第18268276号、第29133767号、第22515791A号、第2060134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引证商标四已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公共关系;经济预测;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服务项目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已明确复审服务项目为“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公共关系;经济预测;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故驳回通知中关于申请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项目上的驳回决定已当然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