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韩方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00323号“韩方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208号

       

      申请人:任志锋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0323号“韩方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705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2176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韩方亭及图”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