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249449号“华烁HAIS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13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雪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9449号“华烁HAIS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08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理疗器具;医用手套;牙科医生用扶手椅;假发;拐杖;缝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并未看到被申请人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相关证据:
1、宣传册及简介;
2、采购合同;
3、发票;
4、所获荣誉、驰名商标批复;
5、产品包装。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湖北省化学研究所于1997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理疗器具;医用手套;牙科医生用扶手椅;奶嘴;假发;拐杖;缝合材料”商品上,199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于2009年4月17日变更于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在“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理疗器具;医用手套;牙科医生用扶手椅;假发;拐杖;缝合材料”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宣传册和产品包装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2采购合同、证据3发票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显示商品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商品无关,无法证明是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驰名商标批复上的商品并非本案核定使用的商品,且其他荣誉资料亦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故结合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理疗器具;医用手套;牙科医生用扶手椅;假发;拐杖;缝合材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理疗器具;医用手套;牙科医生用扶手椅;假发;拐杖;缝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