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08037号“卓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89号
申请人:连云港金佰丽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8037号“卓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3960号“卓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16126号“卓力化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471116号“晫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发票、合同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在等待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卓力”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墙砖粘合剂;硅藻土”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盐类(化学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以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引证商标一、二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三的审理结果是否生效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